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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伍子陽(法學碩士)

味全混油案的審理結果,筆者細讀相關資訊往後,卻驚見這真實上是一場儀式性的獻祭,法官為了將味全基層員工定罪,私自創設法律要件,且恣意擴大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讓味全員工成為安撫民怨的犧牲者,也使一般企業之員工,未來在業務執行上可能陷於「欲加之罪」的恐懼中。

▲味全委任律師陳世杰在一審判決後接受媒體拜候。(圖/資料照/記者孫曜樟攝)

味全員工無從認知原料有問題,又如何能以「默示犯意聯絡」論罪

今天法官將味全基層員工視為有「默示犯意聯絡」,將他們列為共同正犯。在刑法探討共同正犯時,犯意聯絡為聯結行為人「行為共同,責任共同」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犯意的表示,重點在於有行為上的共同犯罪,不管是明示或默示並不為必要條件,所以才會有所謂雙方默示合致的「默示犯意聯絡」來與明示做區隔。然而,即便是默示,不以明確之文書、應答來明示犯意聯絡,但在法律上仍必需依其舉動或其他相關情事,來推知證明其有犯意。然而在味全混油案上,我們卻未見到法官有效舉出事證來說明員工們有其犯意聯絡。當基層員工窮舉一切業務規範上的程序管道仍無法得知是否有問題時,法官又如何認定這存在著主觀上之知悉,進而推斷出員工有詐欺得利或違反食管法之犯意聯絡呢?若法官僅為擴大可罰性,而忽視法理應有之證明,恐怕才是所該擔憂的濫刑問題!

法官刻意創設「經濟性攙偽」一詞,來編造員工具有犯罪動機

食管法第15條1項7款所稱之攙偽或假冒,僅指涉客觀事實上之攙偽、假冒行為。但地方式院不休提及「經濟性攙偽」本款前所未見的法律新名詞,以作為味全員工違反食管法之基礎。然而,放諸食管法所有規範,並無任何經濟性之

概念,判決刻意創設此用語,難道是法官無法以攙偽之要件論罪,所以扣了「黑心廠商」這頂大帽子,試圖擴張味全員工的可罰性?或法官不休提及公司有降低成本或提高獲利等語,使「經濟性攙偽」一詞可用來栽贓犯罪動機?如此,法官就可在採購價格比較、檢驗程序、商品包材等流程上大做文章,彷彿認定味全基層員工的一切行為,都是一步步為了擴大獲利的犯行!法官創設了一個法律從未規定的犯罪要件,並藉以論罪科刑。由此看來,味全員工是何其無辜!

員工也是人,不克不及因為要滿足人民期待而違背司法人權

今天,民眾要求的是落實食安的查緝與管控,然而政府無能,多年來無法制定出更有效的檢驗標準與辦理稽核辦法,卻任由司法以此種代罪羔羊的儀式性判決平息民怨。用法官的標準看來,任由司法與民粹聯手濫刑的政府,反而更像是「默示犯意聯絡」之舉。

法官恣意擴大了主觀要件的認定,私自創設了處罰要件,用「株連九族」的手段,殃及無辜的基層員工,將其全六甲國小課後輔導數冠上「詐欺罪」,然而這些員工僅是恪遵業務規範行事,普普通通的一個上班族,又何來「詐欺」之有?員工只是辛勤工作、固定領薪的小老百姓,如今卻被冠上莫須有的罪名、弄得像是可從中獲利的詐騙集團,除了牢獄之災外,還要承受數百萬的龐大罰金。如此判決若是得到遍及認同,未來,台灣員工合法追求公司利潤,反而可能被視做成是一種犯罪意圖。如此一來,台灣的本錢社會又要如何運行?員工又該如何執行業務呢?司法對人權的維護又安在呢?

建平國小●作者伍子陽,法學碩士。此文為讀者投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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